姚华鑫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2010-08-10 16:20:07   来源:无锡法院网   

  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华鑫,男。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华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澄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姚华鑫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姚华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华鑫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华鑫表示服判并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华鑫撤回上诉。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海林

  审 判 员  张锡南 

  代理审判员  郁 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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